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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
一般认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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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追加第三人的具体申请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追加第三人,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空间。
法律对追加第三人的具体申请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提出: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本条规定,一般认为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追加第三人,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空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一般认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避免诉讼的拖延,缩短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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