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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作出的主题必须是行政主体。 《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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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受理。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只对该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性和约束性的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检查、调查情况和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这个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事件的证据使用,这个责任认定没有处分性,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检查、调查及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检查、调查情况和相关检查、鉴定结论,立即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这种责任认定不具有处分性,对当事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这种责任认定实质是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鉴定结论能否成立,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作出的判定。诚然,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由于责任认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并产生赔偿义务或获得赔偿的权利,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可能,公安机关并未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确定事故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因此,其责任认定只能视为一种证据,它只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进一步处理的依据材料,也是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和法院作出判决时所依据的证明材料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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