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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021-10-20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受理。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只对该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性和约束性的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检查、调查情况和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这个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事件的证据使用,这个责任认定没有处分性,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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