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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是否有“两种

2021-10-16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检查、调查情况和相关检查、鉴定结论,立即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这种责任认定不具有处分性,对当事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这种责任认定实质是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鉴定结论能否成立,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作出的判定。诚然,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由于责任认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并产生赔偿义务或获得赔偿的权利,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可能,公安机关并未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确定事故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因此,其责任认定只能视为一种证据,它只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进一步处理的依据材料,也是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和法院作出判决时所依据的证明材料的一种。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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