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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案件中被告不予出席庭审的情况,具体的处置措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案件涉及的是普通民事诉讼案件,被告无任何合理缘由地拒绝出...
如果被告已经签收法院传票,那么被告缺席不会影响法院的审理,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如果被告没有签收传票或者无法找到,法院可以在报纸或法院公告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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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前,应由书记员核对各方当事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发现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未准时到庭应该报告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按照传票记载时间准时开庭。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准时到庭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1)原告在宣布休庭前到庭的,承办法官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承办法官对原告的身份予以核对。(2)原告在宣布休庭前仍未到庭的,承办法官不得当庭宣布对原告作撤诉处理,而是应当宣布:“将对当事人缺席事由予以查明后依法处理,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撤诉”。(3)在宣布休庭后,原告到达法庭的,应当对原告迟到原因予以审查,如无正当理由的,则视为撤诉。如属正当理由的,应重新确定庭审日期。并决定再次开庭的费用是否由未按时到庭的当事人负担。(4)被告未准时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庭审。如被告在庭审终结之前到达法庭的,在查明被告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训诫,对于已经完毕的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复。(5)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到庭的,应当延期30分钟开庭,由书记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在延期的时间内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应宣布开庭,按照本条第(1)—(4)项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 一、若被告因被宣告失踪而无法出庭,不会进行第二次开庭,法院应准许离婚。 二、若被告经过两次传唤仍拒不到庭,法院将对是否准许离婚进行第二次开庭,但不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将无效: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许离婚。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许离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中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法院可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此可见,被告没有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但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被告经传票传唤两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入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和离婚案件的被告,以及其它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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