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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如下:(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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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包括的内容如下: 1、地基验槽记录; 2、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符合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或不符合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和设备。(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施工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质量事故工程及其相关工程的施工或停止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4)施工单位收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书》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和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部外,还应邀请设计部、财务部、监督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明确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负责人必须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负责人的责任。(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告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经设计部、财务部、监督部签署后,向设计部门报告。(7)总监理工程师命令施工机构按批准处理方案处理质量事故。(8)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检查、鉴定和检查,并写下《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部办公室备案。(9)财务部应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工程成本调整情况。
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于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则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需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这些等级是根据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等因素进行划分的。 具体来说,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 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 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为四级。 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 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 有关技术文件和档案; 4. 相关的法规。 四、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 事故调查:在质量事故发生后,需要立即进行现场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2.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调查所得资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 3. 制订事故处理方案:根据原因分析的结果,制订出针对性的事故处理方案; 4.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处理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 5. 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确保处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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