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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

2025-02-04
目前,国家对工程质量采用按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的做法,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 一般质量事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被归为一般质量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00万元的; 2. 对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产生永久性质量缺陷。 2. 严重质量事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被归为严重质量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万元的; 2. 对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产生严重质量隐患; 3.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 3. 重大质量事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被归为重大质量事故,属于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 工程倒塌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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