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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产品本身质量不合格引起的事故,其后果是造成经济损失、人员死亡。安全事故是施工工过程引发的生产事故,其主要原因不是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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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且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24小时之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重大事故调查由事故发生地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重大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特大事故处理程序应当按照国务院出台的《特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相关要求进行。 2、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结构可靠性鉴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设计→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检查验收→结论。若处理后仍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事故处理设计及施工直至合格。一些质量事故在进行事故前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以防事故扩大。对于事故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单位.个人的名誉,涉及到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等,事故的有关者常常试图减少自己的责任,干扰正常的调查工作。因此,事故的调查分析必须排除干扰,以法律、法规为基准,以事实为基础,以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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