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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以下凭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种社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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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法》第16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的,则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一些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往往并不明确。为此,我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关键应从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是否丧失来判断进行。
认定劳动关系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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