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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需要现场辩护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
为查明案情,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通过现场勘验,工作人员对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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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处具体负责接收、审查、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应诉工作,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的接待工作。 第二节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诉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对接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 第五条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和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从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从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追究法律责任 阻扰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调查需要拒绝或者阻扰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庭也应该对现场笔录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现场笔录是否是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如果是在对违法行为处理的现场制作的,则具有客观性,直接反映违法事实。如果脱离现场,事后追记,可能会因时间、记录人的记忆等条件限制,使现场笔录失实,降低或失去证明力。(2)审查现场笔录是否伪造或变造。凡现场笔录中有事后添补的内容或涂改痕迹,如果该处没有被处理人加盖印章或指印的,就有可能属于伪造或变造的现场笔录,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如果当事人对填补的内容或涂改的地方未提出反对意见或者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认定其证明力。(3)审查被处理人对现场笔录记载的事实所持的意见。如果被处理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字认可,在诉讼中提出相反意见,但拿不出证据支持的,一般应确认现场笔录的证明力;如果被处理人未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对笔录记载的事实提出否定意见,则表明对笔录记载的事实有异议,此时应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被处理人的违法行为,这种现场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4)分析研究现场笔录记载的内容。由于现场笔录制作人的主观动机不同,认识、观察、文字水平等有一定差距,往往记载的情况与事实有差异,如果记载内容比较简单、不明确,事后解释也不详细、不清楚,被处理人提出反对意见,就需要在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5)审查现场笔录与其他证据的联系。在同一案件中既有现场笔录又有其他证据时,如果两者吻合,现场笔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如果有矛盾,就应进一步审查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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