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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第二、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第三、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和行为。1、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点(1)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表现形式多是女方向男方索取财产,有时也发生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等第三人索取财物的情况。(2)在婚姻决定权上,男女双方基本是自主自愿,体现了他们个人的意志,但以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这两点也是它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之所在。2、自愿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1)赠与是男女或双方家庭间相互表达感情的方式;借婚姻索取财物是结婚的先决条件。(2)赠与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出于被迫。(3)赠与往往出于相互,但不排除单方赠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出于一方,不存在相互的问题。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时应划清的界限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应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同男女双方自愿馈赠的区别。一方对他方或其父母馈赠某些财物是完全合法的。此外,还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从事诈骗的界限,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应视其情节依法制裁。3、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请示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院应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首先,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买卖婚姻却使婚姻蒙上了浓厚的金钱色彩,将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无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重破坏,为法律所禁止。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但一方当事人或是一方当事人的父母以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将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为婚姻法所禁止。其次,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第二,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第三,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若结婚后又离婚的,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一方索取财物给对方的生活造成困难的,法院可以判决酌情予以返还。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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