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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 则经营者对已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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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孙女士所签订的服务协议虽然写明其“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但该约定系由美容院预先打印拟定的格式条款,且该约定明显加重了孙女士的责任,排除了孙女士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但是,如果孙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美容院有过错或违约行为,其单方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依法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若“1个月以上不能退费”的条款规定在合同中,则要看该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若属于格式条款,则要看在签订协议时对方是否尽到了提请注意的义务? 若非格式条款,或虽为格式条款但对方尽到了提请注意的义务后双方合意签订了该协议,则按照协议约定处理,一个月以上不退费。 若为格式条款,且对方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则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孙女士所签订的服务协议虽然写明其“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但该约定系由美容院预先打印拟定的格式条款,且该约定明显加重了孙女士的责任,排除了孙女士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但是,如果孙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美容院有过错或违约行为,其单方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依法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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