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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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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员工受伤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否则,就不会产生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律结果和相应的工作待遇。员工工作期间,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不得根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怀疑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2)在本部门患职业病或者因劳动者受伤而失去劳动力的情况下(3)患病或者非劳动者非劳动者受伤的情况下,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4)女性员工怀孕期间、生育期间、哺乳期间的情况下(5)在本部门连续工作5年,退休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5年间)因此,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被认定为失去劳动力或者部分失去劳动力的情况下,使用者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员工发生工伤后除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可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因工负伤,如果同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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