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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在某个阶段曾经出现“多壳化经营”的现象,一个投资人或者一个家族设立很多个公司。起初是为了多些操作平台,后来公司投资和经营走向规范...
一、过度包装或不包装 有些民营企业为了中小企业融资,不惜一切代价粉饰财务报表、甚至造假,财务数据脱离了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有些民营企业认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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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民营企业从开始设立就留下了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一部分是由于国家对民营企业政策上的限定,也有一部分是由于民营企业故意而致。比如“夫妻公司”,如果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使得公司失去独立人格,最后可能要以家庭财产承担公司债务;再比如“影子公司”,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当双方出现矛盾时,出资人和企业都面临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名义股东可能要承担注册资本不实、不到位或者抽逃资本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法律风险; (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四)企业并购、融资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五)盲目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 (六)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七)企业涉及诉讼、仲裁的法律风险; (八)其它法律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会因为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及外界的行为,可能受到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管制风险,各种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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