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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后,就能领取他项权证。 2、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具有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然而,在抵押登记有效期内,房地产的所有权变更程序往往难以实施。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人允许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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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是可以抵押给私人的,不影响房屋抵押的效力。 房屋抵押,首先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其次,也是最关键的,房屋抵押是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房屋抵押登记生效之后,房子所有权仍属于房屋权利人,但产权人在还清欠款前,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随意处分房屋,且不得损害抵押权人的债权权益。 但是如果仅是将房屋的产证交付给别人了,不能算是完成了房屋抵押手续。房屋抵押必须要去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仅将房产证交付,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可以查封的。对房屋产权设置他项权的,并没有改变房屋的产权,房屋仍归原产权人所有,并且,有他项权证的房子也并不在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之列,所以法院是可以查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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