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法》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都规定了留置和交付。总结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来看,适用留置送达有一个条件,就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所谓拒绝接收,就是要有证据来证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4、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一般而言当事人不会拒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但司法实践中确有无故或借故拒绝签收的现象存在,这时就有必要采取留置送达这一带有一定强制性的送达方式,以便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不予行政处罚送达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没有对经过调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是否需要制作法律文书、告知被调查人作出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般不会有意见,也没有出现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未告知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9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3,300人已浏览
35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