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危险犯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危险犯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的...
一般累犯是特殊累犯的对称。又称异种累犯、普通累犯。前罪和后罪,无论罪质是否相同,都可以构成累犯。关于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不同国家的刑法规定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法第13条是犯罪的一般定义,对司法机关理解、适用刑法有关犯罪的具体规定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犯罪概念不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同样,刑法第13条的但书也不是宣告无罪的具体标准。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不是直接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认定犯罪。如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当然成立犯罪;如果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自然不成立犯罪。如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却又根据第13条但书宣告无罪,便使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丧失应有的意义,也违反了刑法第3条的规定。 就醉驾行为而言,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即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就构成此罪,而没有要求“情节恶劣”,原因在于不同的危害行为其危害性不一样,与一些危害行为在认定是否有罪时确实需要考虑情节恶劣与否或者情节是否严重不同,对于像醉驾这样的危害行为,因行为本身性质的极其恶劣和高度危险性,加上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其构成犯罪也就无须再考虑情节的轻重。此时,若再以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依据认为醉驾入罪要视情节而定,就违背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4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8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