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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的法律责任承担人要视情况确定。若公司成功设立的,设立时的行为责任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若公司未成功设立的,一般由发起人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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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公司设立时的法律责任承担人要视情况确定。若公司成功设立的,设立时的行为责任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若公司未成功设立的,一般由发起人来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公司法解释 (三)》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负有返还股份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部分发起人按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未约定出资比例的,按平等份额分担责任。公司因部分发起人过错未成立的,其他发起人主张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因此,债权人可以向任何设立人、部分设立人和所有设立人主张所有债权,每个设立人都有义务支付,然后根据协议或出资比例和设立人内部的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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