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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负有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
公司设立时的法律责任承担人要视情况确定。若公司成功设立的,设立时的行为责任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若公司未成功设立的,一般由发起人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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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时提交虚假材料需承担被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司要承担支付罚金的刑事责任,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拘役、有期徒刑的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发起人对公司设立失败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对认股人支付的股份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筹备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非法设立保险公司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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