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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为保证及时按量的收回贷款...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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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贷款银行主要审查哪些方面, 1、对借款人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2、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填写《个人授信调查表》; 3、联系买卖双方进行家访,实地查看所购房产现状,进行家庭调查,主要包括: (1)所购房产核实。经过实地调查,核实买卖双方交易房产的状况; (2)家庭联系方式核实,核实家庭固定电话; (3)进行其他有关个人贷款的实地调查。 4、核对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确定还款来源,分析还款能否落实; 5、收集资料,填制《二手房按揭贷款客户资料》; 6、填制《二手房按揭贷款审批书》,同意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及每月还款额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期限、条件,期限是否到期、条件是否成就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标的物交付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章,该签章是否与与合同当事人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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