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为《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2、招标出让 招标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投标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竞投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招标小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方式。一般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拍卖出让 拍卖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其中“征收”指国家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所有权变更),“征用”则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强制支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权变更)。因此,除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征收”土地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变更土地所有权。 为增强土地利用率,宪法允许“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根据现行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人应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是国家所有土地,国家采取无偿划拨或者有偿出让两种方式交付使用;如果是集体所有土地,国家需先予征收,然后再作为国有土地交付使用。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可以依法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正基于此,我国公司法允许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作为出资。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几点:①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直接作为出资,即必须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通过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出资;②通过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出资,只能由原使用人使用;③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作为出资;④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出资人应及时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至公司名下并将土地移交公司占有使用。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不仅有利于节约流动资金,而且有利于利用税收政策: 其一,根据财税[2002]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资不涉及出资方营业税的问题。 其二,根据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如果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因此若土地增值,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资方无需缴纳增值税。 其三,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因此,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其土地增值部分所得可逐年缴纳所得税. 其四、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被投资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新设立的公司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因为集体土地是有多个人组成的单位而并非个人就能获得的,所以必须由这个单位一起出资才能够将完整的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来,如果个人想要这些土地首先就得解决好出资的问题。若有问题可以咨询律师。
1、第26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27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3、第28条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4、第29条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5、第30条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6、第31条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民集有的土地,只要是合法合规的就可以给单位或者是个人使用,但是在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使用时必须要保护和管理该土地,避免其受到污染,而且其他人也没有权利去干涉使用人如何使用该土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