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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以房屋漏雨,窗户透气、透风等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2、发生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不同意有偿服务。 3、邻居出租房屋,感觉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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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设施维护和公共卫生存在缺陷;(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4)未履行安全义务;(5)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犯业主知情权;(6)物业公司人员滥用或超越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业主以非法收费为由提出抗辩。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收取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下列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 2、将房屋出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小区物业服务不好。
提供符合协议约定的服务,是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其服务明显不达标,也就是说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那么作为业主,当然也有权利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这是合理正当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服务协议是一个较为清晰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很简单,即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业主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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