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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1、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只有劳动者主动提出签固定期限合同,才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否则续签应为无固定期限,如果单位提出续签固定期限,劳动者也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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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劳动合同法1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39条、40条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2、上述规定供参考
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和解释,确实如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可如此理解,即08年之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合同,第二次固定合同期满之前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的,公司不得拒绝,应当订立无固定。但之前有关会议纪要则认为应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为前提,个人认为不符合立法本意。之后大的趋势应该是有利于劳动者,促进无固定合同订立,第三次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用人单位应该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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