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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不够犯罪条件。俗话说的“恶意欠薪”这个词,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我国对欠薪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被定义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恶意拖欠工资可能涉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客观表现为通过转移财产、逃避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本罪的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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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对恶意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了以下限制:一是主观上必须是恶意。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工资为目的称为恶意。二、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是支付,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支付和拒绝支付两种行为。只有这两种行为不能构成本罪。有这两种行为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责令其支付而拒绝支付的,可以认定。第三,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 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 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二)、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应认定构成的几种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仲裁不论是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均构成。 3、各级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书已生效或虽因劳动者提起上诉而没生效但用人单位没有提起上诉的。 4、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5、具体来说是行为人采取了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达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首先,我国刑法采取“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因此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上应该有限制。二是时间上也要作出限制。三是程序上也要作出限制。如之前需通过劳动仲裁并有仲裁裁决或有相关部门的责令、判令支付薪水的文书等。 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严重侵害许多工人的合法权益工资是许多工人的生活来源,甚至工人的唯一生活来源,是他们自己及其家人生存的条件。恶意拖欠工资直接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侵犯他们的产权,阻断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生存造成巨大威胁,其危害不亚于盗窃、欺诈等刑法犯罪,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2、严重破坏诚信市场原则诚信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宗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信用遵守,否则正常的经济交易就无法进行。在市场条件下,只有遵守诚信的市场原则,劳资双方的关系才能维持。3、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中国,劳动力供给过剩是长期现象,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强烈地位,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工资不足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是劳动力市场的弱者,为了养家糊口,赚取微薄的工资,他们辛苦工作,最容易受到恶意工资不足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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