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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让总公司签署分公司中标合同?

2024-12-21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分公司中标后应由总公司签署合同。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中标者应自行签署合同。如果分公司参与竞标并中标,则证明其资质符合招标需求,因此应由分公司签署合同。

相关法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中标后委托分公司签署合同符合“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规定,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完备后,如果是总公司中标后委托分公司签署合同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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