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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一、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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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以下情况构成合同过失 (一)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违反诚实原则的行为。 如果构成合同过错方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因缔约上的过失而产生之债,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 (二)合同无效; (三)合同不成立; (四)给付自始客观不能; (五)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六)缔约之际未尽保护等义务致使他方身体遭受损害。 二、缔约过失的类形 (一)恶意磋商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提示】一般认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最核心要件。 (二)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1、欺诈者主观上有恶意:欺诈一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陷入错误。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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