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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也就是合法性的审查。而合理性作为例外也就是讲在合法的前提下审查其是否合理,比如说,甲乙都违反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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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资格、程序和适用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 一、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组成三人以上单数的合议庭,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四、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适用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启动主体只能是受本规范性文件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未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的起诉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和第三人不能成为启动审查程序的主体。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职权主动审查行政规范。二、启动时间启动主体应在第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方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正当理由可以借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通过被告答辩证明规范性文件存在并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合理理由。3、启动方式应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提出,并陈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4、审查对象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条款。党的文件,NPC的文件,军事机关的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委制定的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都不是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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