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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条件:1、失信被执行人已经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上述确定的义务,或者已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2、失信被执行人和...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可解除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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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可解除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不诚实被执行人在履行后三个工作日内可以解除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不诚实信息:(1)被执行人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执行;(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3)申请人书面申请删除不诚实信息,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4)完成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调查控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申请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5)人民法院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暂停不诚实被执行人的;(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执行的;(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有前款规定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被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本条第一款规定后三个工作日内。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有期限的,一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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