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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就不能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精神失常...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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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那么,民事诉讼中止的情况有哪些?下面法律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案件起诉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逸,导致案件长期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审理。2、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案件不能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暂停审理,并按照公诉或者自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在审理自诉案件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审理。暂停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不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一律中断。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的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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