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医疗技术上的过错,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
一、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医疗技术上的过错,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医疗技术上的过错,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规定了三种特别的免责事由: 1、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即使没有救活,也不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行为执行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
医疗如果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抢救无效死亡的不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医疗技术上的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但是民法典还规定了三种特别的免责事由,其中一项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即使没有救活,也不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7人已浏览
340人已浏览
288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