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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抢救患者没救回来,还要承担责任吗

2021-11-21
一、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因医疗技术过错未能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三)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 规定了三个特殊的免责原因: 1、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如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即使没有抢救,也不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如果患者或其近亲属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对患者造成损害,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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