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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独大产生的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行为,是公司治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如何有效的维护和均衡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亦比较大的问题...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下列权利来维护公司或者自己的利益: 1、股东可以依法行使知情权,如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计账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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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隐名股东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和第三人提起损害股东权益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隐名股东与公司盈余分配有利害关系,但他们有原告的外貌。 但公司其他股东和善意第三人往往事先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考虑到商业信用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 重点保护外部第三人对登记内容乃至登记制度的信任,因此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才是合格的主体,而隐名股东则不合格。 隐名股东不能享有诉讼权。他必须先确认股东身份,然后才有资格起诉。
根据<公司法>规定: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经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起诉讼遭到拒绝或30日未予答复,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可能是公司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和律师联系,及时提起诉讼以免损失扩大无法挽回。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的集合体。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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