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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有非营运用的房产可以享受免税,企业创办的用于自用各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可以享受到免税;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一致鉴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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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有非营运用的房产可以享受免税,企业创办的用于自用各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可以享受到免税;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一致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对于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可以暂免房产税。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税法规定,建设企业可享受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1)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家税地字号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改造的土地和改造后的废弃土地,自使用月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改造的土地和改造后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期限内确定。(2)企业经营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可以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进行比较,免征土地使用税。(3)根据规定,企业征用耕地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后开始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但经省、自治区、自治区批准后,不征收其他土地使用税。(1)本省、自治区、自治区、土地使用税法规定,可以免征收临时征收。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审批,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免费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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