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
根据税法规定,建设企业可享受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1)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家税地字号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3)自用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区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改造的土地和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七)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免税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630人已浏览
1,366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6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