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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转租。如果在租赁期内没有转让出去,那么就丧失了承租人的身份,根本谈不上转租了。因为租赁到期,没有续租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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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认为这种收益并不符合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因为交易相对人已经向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租金并履行了其他义务,再向其支付“转让费”显然是不对等的,不合理的。虽然支付转让费是出于承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民事行为又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然而,却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财产性交易上则体现为等价交换原则。既然不是等价交换,出租人显然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 2、转让费增加了后来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使得商业准入门槛变高,致使许多想从事小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人们无法进入。作为后来的经营者由于支付了大量的转让费,从而使自己的经营资本相对减少,流动资金减少;一旦遇到危机,难以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破产风险大大增加,从而使的本来就复杂、混乱的商业环境变得更加难以控制。而上述的风险是本不应有的,是由于转让费而增加的风险。准入门槛被客观现实提高,导致入业者减少,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3、根据上述的两种情况来看,转让费是一种消极的商业存在。虽然,单从个体上来说是创造了经济利益;但是总体上来说却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4、对于最后的承租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最后的承租人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同意其转租给别人的话,该承租人就承担了其前面所有“上线”的风险,这显然不公平。
(一)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商品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用于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确定的。因此,在租赁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以文字形式形成书面记录,成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关于租赁问题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 (二)商品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商品房屋租赁关系保护 房屋租赁转让合同一经签订,租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商品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一种是口头协议,另一种是书面租房协议,这两种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对这两种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 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双方可以签订书面租房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究竟适用哪种形式由当事人决定。 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订立房屋租赁协议时,如果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可以通过协议补充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子或者腾出部分房屋,但是多交的房屋租赁费用房东是应当返还给房客的。这种情况下,房客要对其与房东之间有租赁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找出证人证明,或者拿出交纳房租时房东出具的收款条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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