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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拒绝、妨碍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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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轨道交通设施保护,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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