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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开庭结束时,一审判决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我们想从庭审笔录中寻找上诉的突破,或者当我们想把一个案件的庭审笔录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时,我们需...
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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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笔录时间:地点: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审: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案于立案受理,依法由主持调解,书记员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是否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原:同意调解、不申请回避。被:同意调解、不申请回避。审:双方提交各自的调解方案。原:被:审:现将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归纳如下:审:双方对上述协议有无异议?原:无异议。被:无异议。审: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审:双方阅笔录,无误,签字。原告:审判长:被告:人民陪审员:被代:人民陪审员:被告:二○一○年月日被代:书记员: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庭审笔录不是法定民事证据种类之一,不能当做证据使用 我国实行民事证据法定主义,《民诉法》第63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法庭笔录是法院书记员真实记录庭审过程的材料,显示了整个庭审的流程及程序,是法院法官对本案据以认定事实和判决的依据。它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依法不能作其它案件的证据使用。庭审笔录是书记员个人记录的结果,受个人视听,书写,理解分析,概括综合等能力的限制,具有主观性,难免有遗漏和差错,因此《民诉法》第13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查阅权,补正权,并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签字确认。 原告所提供的庭审笔录对所谓另案当事人有证明作用,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免于举证也仅仅限于另案中的原告甲,被告丙,丁三人而已。本案原告乙并非另案当事人,不能免于举证。法律并没有规定此案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彼案的证据,何况据此庭审笔录做出的一审判决因当事人甲上诉没有依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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