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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定。相对于实际投资人,如果没有授权同意,名义股东为无权处分。相对于公司及对外,名义股东为有权处分,股份受让人以合理价格依法定程序受...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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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我国《》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义股东并不享有真实的股东权利,只是替代隐名股东持股,公司所得的受益都是归隐名股东的,所以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并且以合理的对价购买了股权,那么受让人就能善意取得该股权。隐名股东就不能追回。
(1)股东在转让其股权之后,其已经丧失股东身份,不应继续享有股东权益。而鼓励分配请求权作为股权当中一项重要的自益权之一,股东在转让其股份之后自然也不得享有。 (2)公司的利润如何分配方案主要由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决议来进行,公司公积金、公益金、发展基金等怎么提、有没有现金流可支持分红、公司是先发展还是先分红、还是既发展又分红,这些都属于人合的因素,只能由股东之间的商事行为来决定,法律不便也没有做出硬性规定,也没有赋予人民法院有权判决有限公司强制分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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