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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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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实际股东同意,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属于无权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将以其名义登记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投资者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义股东并不享有真实的股东权利,只是替代隐名股东持股,公司所得的受益都是归隐名股东的,所以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并且以合理的对价购买了股权,那么受让人就能善意取得该股权。隐名股东就不能追回。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我国《》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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