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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经营和结算中面临的刑事风险有可能会构成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防范的方式是: 1.和其它股东合作包括和其它企业...
防范工程垫资风险的具体方法: 1、对发包方进行资信调查,对项垫资项目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抵押、项目用地的性质等进行资信调查。建议进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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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工程垫资风险的具体方法: 1、对发包方进行资信调查,对项垫资项目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抵押、项目用地的性质等进行资信调查。建议进行尽职调查。 2、让发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担保,如发包方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或以其他的房产作为担保等,或者提供支付保函。 3、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垫资的利息是否给付,如何计算等问题应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否则,诉讼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建议约定的利息适当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4、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约。承包方应注意合理界定垫资款支付时限。如合同约定垫资款按形象进度返还时,则在达到支付条件时,承包方应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以此为请求支付的凭据。 5、合理向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分散垫资风险。 6、在约定垫资时,注意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不超过竣工后的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款优先请求权的期限是6个月,且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的规定。如果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超过竣工后的6个月,就丧失优先权受偿权,给追索垫资和工程款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陌筹君查看到,目前,国内各众筹网络平台都宣称众筹不是非法融资,都明确项目发起人不能以股权和资金作为回报,也不能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但是对于如何规避司法解释中的以实物形式给付回报的约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如果按照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实物予以回报均可能构成违法。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应当明确其回馈给投资者的是产品或者某种确定的服务,且这种产品或服务直接来自于前期项目或者是前期项目衍生的内容。此外,应予明确的是,确定非法融资的关键在于受害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其对金融秩序的危害,而非行为的形式特征。与众筹融资相关的另一个罪名“集资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192条。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18号解释第四条对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明确。因此,众筹项目发起人应将筹集的资金用于项目计划中设定的项目和名目,将资金使用按照众筹规则进行公示,如果项目失败则应按规则退还款项。如此,便不会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望采纳哦
企业融资,经营和结算中面临的刑事风险有可能会构成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防范的方式是: 1.和其它股东合作包括和其它企业并购时,务必把财务问题考虑交待清楚,以免被抓住把柄; 2.负责经营的股东在处理涉及到企业资金的问题时一定要程序到位,尽可能要有其它股东授权或同意用钱的书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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