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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在法院没有审理前,检察院一般是不可以介入的。检察院对民事纠纷的介入一般是对法院的审理觉得不合理的,可以通过抗诉进行介入。根据相关法律...
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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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诈骗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决定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如果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小,则可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具体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65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任何刑事判决或裁定,无需上报上一级人民法院。但是,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过轻,不符合刑法“罪”与“罚”相适应的司法所原则,有权在一审判决、裁定作出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受害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或裁定过轻,有权自接到判决、裁定第二日起5日内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法定条件的,也会依法提出抗诉。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会通过原一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并将抗诉同时递交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定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一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会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开庭审理。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17条、219条、220条、223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发文字号】川高法发(1998)5号【发布日期】1998年5月6日【实施日期】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时效】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各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3号《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农村县(包括市郊县)以700元为标准,城市(包括省辖市市区、直辖市和省辖县级市的城区,下同)以1000元为标准。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农村以7000元为标准,城市以10000元为标准。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000元为标准。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后尚未办结的盗窃案件,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已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过去我省有关盗窃罪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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