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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审法院判决过轻是否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2-01-27
1、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任何刑事判决或裁定,无需上报上一级人民法院。但是,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过轻,不符合刑法“罪”与“罚”相适应的司法所原则,有权在一审判决、裁定作出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受害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或裁定过轻,有权自接到判决、裁定第二日起5日内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法定条件的,也会依法提出抗诉。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会通过原一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并将抗诉同时递交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定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一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会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开庭审理。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17条、219条、220条、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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