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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按民法典规定履行包装义务,具体是: 1、出卖人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
1、出卖人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3、没有通用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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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一般要履行维修义务,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在融资租赁中,出卖人不履行义务的,其索赔的并不由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行使,而是由承租人直接行使。这是因为,如果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例如不按时交付租赁物或者交付有瑕疵的租赁物,对占有租赁物并享有租赁物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承租人来讲,将有更直接的影响,同时,出卖人和租赁物都是由承租人选择的,承租人对租赁物更为了解,因此由承租人直接行使索赔权也是现实可行的。在实务中,按照融资租赁的惯例,租赁物的所有权和索赔权可以分离,由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不仅在情理之中,而且对承租人更为有利。这里的“索赔的权利”,包括瑕疵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由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的,应当由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约定。因为融资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在行使索赔权时,直接关系到出卖人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仅有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约定,由出租人单方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而没有出卖人的参与,此种约定对出卖人不发生效力,出卖人有权对抗承租人的索赔权。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约定索赔权的行使的,一般在买卖合同中以特殊条款作出规定,如:“卖方在产品、技术服务和合同规定的其他由卖方负责的事项上,直接对承租人负责。”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在融资租赁中,虽然由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履行卖方义务,但出租人却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当事人,并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当出卖人不履行义务而由承租人直接索赔时,出租人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既是合理的,对促使出卖人履行义务、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因此,出租人有义务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
后爸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继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了,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了。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须属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即使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现实生活中,存在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由生父母承担的情况,如果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和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 后爸对孩子是有抚养义务的,后妈也是,同样的孩子对后爸或者后妈也有赡养的义务,同时后爸不能虐待孩子,更不能对被抚养的孩子和自己的亲生孩子有区别对待,一定要公平,而且不能伤害被抚养的孩子。后爸抚养孩子的同时要保持足够的时长并且满足以上的条件才可以认定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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