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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按民法典规定履行包装义务,具体是: 1、出卖人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
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所在地货物价格不断上涨情况下,卖方会以种种理由迟延履行,或者拒不交付货物,此种情况下必然会损害到作为守约方的买方利益,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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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一般要履行维修义务,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作为公司股东,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公司法》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该怎么办?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对股东认购的监管,一些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章程约定的期限支付出资。此外,公司停业时,股东仍未部分或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规定了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以免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向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综上所述,公司股东不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不赡养老人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 关于赡养费的追偿问题比较复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多个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其中部分人履行了赡养义务,部分人未履行赡养义务,【且履行赡养义务的人由于履行赡养义务致使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那么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就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向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要求均分或相应承担;具体承担多少应该根据未履行赡养义务人的经济情况和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由人民法院综合决定(主要是考虑到要保证当事人的基本生活); (2)有多个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其中部分人履行了赡养义务,部分人未履行赡养义务,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因履行赡养义务不影响其保证基本生活的,不可也不得行使追偿赡养费用的权利; (3)所有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都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或未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则无论什么原因,无论何人均不得行使追偿赡养费用的权利; 3.值得注意的是:在被赡养人去世后,只有赡养义务人可以行使追偿赡养费用的权利,且对象必须是其他赡养义务人; 4.在老人去世后,不赡养老人或不按照约定赡养老人的子女可少分甚至不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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