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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是不能的:当事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不属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来说,是不能享受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可以: 1、当事人应该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而且必须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 2、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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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口的可以享受,非农户口是否可以享受农村待遇,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2010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因为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原籍后,就不再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因此不能享受到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办理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非农业户口的人分为两种,如果原是农民,改革开放后,这部分农民转入为小城镇户口,转入小城镇户口的原因不是因为进入了国有企业或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那么这种城镇户口的人仍然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土地征收,仍可取得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你的村里说你的孩子不享受村民待遇,这是不正确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享有平等的权益。理应享受同其他村民同样的村民待遇。这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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