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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口的人分为两种,如果原是农民,改革开放后,这部分农民转入为小城镇户口,转入小城镇户口的原因不是因为进入了国有企业或者是国家机关,事业...
【法律意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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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户口,第三胎是不符合目前计划生育条件的,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是员工还是可以享受产假的,只是产假期间的待遇无法享受。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依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农村申请低保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1、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0元/年); 3、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三)社会服务业务、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四)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等)之后的收入;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抚养、抚养)费,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七)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八)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九)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十一)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推算。 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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