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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口的可以享受,非农户口是否可以享受农村待遇,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2010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可以享受该待遇的: 1、当事人的户口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等),并且在当地未迁出的,就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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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与男性享有一样的土地使用权利、宅基地审批权,嫁城妇女按照相关政策不能申报户口的,原居住地不能收回已有的土地使用权;嫁城妇女及其随母子女的户口都在农村,仍享受村民待遇。 在家的姐姐的地,要不回来的。 出嫁的姐姐的地,如在夫家有地的,可以要回来的。
非农业户口的人分为两种,如果原是农民,改革开放后,这部分农民转入为小城镇户口,转入小城镇户口的原因不是因为进入了国有企业或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那么这种城镇户口的人仍然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土地征收,仍可取得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你的村里说你的孩子不享受村民待遇,这是不正确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享有平等的权益。理应享受同其他村民同样的村民待遇。这是可以实现的。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有的: 1、具体应根据当事人的户口迁回原籍的时间(是否在补偿的享受时间段内)及户口性质(是否为本村的农业户口人员)等; 2、来判断当事人能否享受户口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3、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具体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原籍)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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