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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在中国XX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以及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自所在...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开业。逾期未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开业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自开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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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在中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机构在中国境内所有营业性机构进行并表或者合并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或者管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自接到中国XX或所在地银监局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批准文件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一)配备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适当数量的业务人员;(二)印制拟对外使用的重要业务凭证和单据,并将样本报送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三)配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将有关证明的复印件报送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四)建立健全人民币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送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五)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应当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将验资证明报送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未能在4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的,中国XX或所在地银监局原批准决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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