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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管辖权是专属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
《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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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怎么办人民法院之间因破产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争抢某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另一种是连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相互推诿,谁都不愿对某一破产案件行使管辖权。对于破产案件管辖权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进行指定管辖时,除考虑法律规定管辖权的立法目的外,还应考虑破产案件本身的特点,本着方便当事人,便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原则和精神来进行案件的制定管辖。二、破产清偿的顺序是什么样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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