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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不得申请进行审理;当事人对管辖级别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无级别管辖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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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条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人民法院作出批准撤回起诉裁定的,不再审查管辖权异议,并在裁定中一并写明。第三条原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导致案件标的金额超过被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进行审查和裁定。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第五条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六条被告以被告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共同作出裁定。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诉人民法院发现无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八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第九条当事人未上诉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但被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职权裁定撤销。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第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一)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湖州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二)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商事案件;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四)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属基层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四、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五、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和外商独资企业商事一审案件按照本院有关规定管辖。 六、本规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 七、本规定自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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