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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收回协议书中写明土地的具体信息以及补偿的条约和费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征收房屋及地上...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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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姓名、住所; (二、转让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和起止日期; (四、土地流转用途;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用、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所有权; (八、违约责任。 承包人将土地交给他人不超过一年的,不得签订书面合同。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 (4)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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